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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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行政复议 |554人看过

一、行政许可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啊判决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

  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1、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它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一般会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并宣布其无效,以避免由于自己法律认识错误造成违法的风险。

  3、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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