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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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三)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0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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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三)

 

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物业服务合同按照提供服务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开发商在建造房子的过程中与物业服务提供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就是业主与物业服务提供机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房子的建设者和物业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合同,而合同是有相对性的,一般不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但是这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约束了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业主。即购买了建设单位的房子从而成为物业服务提供区域的业主的第三方,也应当受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当然,业主也是可以按照规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提供者,业主也可以选择自己更中意的物业服务提供公司,在与前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同届满之前,如果业主与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同生效,那么与前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同效力也就自然终止了,这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一项权利。

当然,无论是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时,都必须做好交接工作,例如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的房间,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设施还有一些必需的资料交接给下一任物业服务公司。当然,业主也可以选择自己为自己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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