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劳动纠纷案件过程中常碰到员工在企业发放当年的年终奖之前离职,离职后企业拒绝支付年终奖的问题。那么,企业究竟是否应当支付十三薪及年终奖,如果需要支付又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张先生于2019年5月31日从公司离职,离职时双方已结清了日常工资,但未就年终奖进行结算。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每年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计算基数为人民币20万元,员工工作未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的金额。但是,劳动合同未约定年终奖的支付时间。张先生离职后向企业主张支付年终奖,但企业以支付期限未满为由拒不支付,为此,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
上述纠纷中涉及两个问题:
一、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年终奖?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先生主张的年终奖其支付金额及计算方法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年终该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向张先生支付该年终奖。
二、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支付年终奖?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同时,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由此看来,在双方未约定年终奖支付时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支付该年终奖。
因此,本案中的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年终奖。
尽管如此,对于年终奖的支付与否以及支付时间,并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同,实际情况也会有所变化。例如,某些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满一年才可取得年终奖”,或是约定“仅对发放年终奖时在职的员工发放”,以及劳动合同明确了年终奖的计算及发放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等到支付期限届满再主张企业支付,甚至可能无法取得年终奖。
综上所述,年终奖并不是工资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企业可以拒绝支付年终奖。同时,年终奖的支付时间以双方的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未约定时,劳动者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