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渐渐为大家所熟知,离婚冷静期就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又是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知,
1、离婚冷静期仅在协议离婚时适用,在诉讼离婚中不适用冷静期的规定。如果双方不愿经历离婚冷静期,可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
2、离婚冷静期在夫妻双方第一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0天。
3、只有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双方才可正式离婚,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4、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5、如果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申请离婚证,双方仍想离婚的可以重新申请离婚登记,但离婚冷静期需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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