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文是刘小吟律师团队的亲办案件,内容属于原创,版权归刘小吟律师团队所有)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为了孩子跟随一方可以健康成长,法院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给施暴者。很多当事人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规定,频繁报警,企图在诉讼前,制造对方“家暴”的假象,让对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本律师团队曾代理过一起案件,当事人在委托本团队之前,被法院认定实施“家暴”并被判了人身保护令。在介入代理后,发现案件并未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家暴”,于是,在办案过程中,本团队采用的诉讼方案为削弱该人身保护令对我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最终为当事人成功地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介绍
2015年2月14日,黎某男和余某女结婚。2018年9月29日,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黎某对其实施“家暴”,并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后,法院依上述证据认定黎某的行为构成“家暴”,并对其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
2019年1月20日,黎某找到本律师团队,并委托本团队作为其离婚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争取孩子抚养权。本律师团队认为该“家暴”认定存在着瑕疵,在对案件充分研究后,于开庭过程中一举为我方当事人取得有利的诉讼地位,削弱了其人身保护令对我方争夺抚养权的负面效应。最终,一审成功判得孩子的抚养权。余某不服,提出二审,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案例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被裁决人身保护令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是非常难的。法律有明文规定,孩子抚养权应该判令给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一方,而家暴为情绪失控及带有人身危险性,显然是对孩子成长不利的因素。
本律师团队研究案件后,发现本案如果从婚姻法律法规的角度切入,已经没有胜诉的可能。同时,经过本团队与当事人反复地沟通,了解到当事人并没有真正实施暴力,只是双方在争执下有推搡的动作。对方为了在诉讼中获得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地位,采取了报警等一系列措施,将我方当事人推向了“家暴”的不利位置。
如果认定“家暴”的证据被推翻,则我方可以取得与对方平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地位。首先,对方提交的证据《报警回执》是公民向公安局报案后的回执,仅能证明公民有过报案的动作,而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了“家暴”的行为,所以不能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其次,对方提交的证据《询问笔录》也不能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因为《询问笔录》只是公安为了调查情况,向报案人询问事情经过并记录的一份书面材料。该份材料内容仅仅是报案人的单方陈述,也不能作为事实的认定。所以,对方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不能认定我方当事人有事实上的施暴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综上,在人们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来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我们也要防止该权益的滥用,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