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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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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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刘小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文为刘小吟律师亲办案件,内容为原创,版权属于刘小吟律师团队所有)

房产作为家庭主要资产,在很多离婚纠纷中,都会涉及到其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婚前买房、父母出资购房、婚后买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该资产。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2日,邓某男在深圳市福田区全款购买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一”),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5月10日,邓某与李某女结婚。2017年12月15日,李某父母在南山区全款购买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二”),并登记在李某名下。2018年8月8日,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邓某将房产一出售,并将所得全部款项用于购买福田区另一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三”),剩余不足购房款由银行贷款支付。该房产登记在邓某名下。

2019年3月12日,邓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平均分割房产二。随后李某在答辩状中请求法院平均分割房产三。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二为李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房产三归邓某所有,并由邓某向李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案例分析

房产二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不能机械地认定该房产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考虑购房的资金来源及产权登记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夫或妻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产二为李某父母在李某、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所以该房产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离婚时,邓某无权要求分割。

房产三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从两方面考虑:(1)购房资金来源;(2)产权登记状况。本案中,房产三的购房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1)房产一出售所得价款;(2)银行贷款。房产一为邓某婚前财产,因出售房产一获得的价款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该价款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三中与该价款相对应的部分仍为邓某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所以,房产三中与房产一出售价款相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亦为邓某个人财产。另,房产三产权登记在邓某名下,说明邓某并无将出售房产一所得价款转化为夫妻共有的意思。

所以,房产三中与房产一出售价款对应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为邓某个人财产。离婚时,李某无权请求分割。婚后,邓某、李某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取决于诸多因素,如购房时间、购房的资金来源、房产登记状况等。本文仅简要分析了离婚诉讼中可能涉及到的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房产分割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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