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军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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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不签字,肇事者能从交警队提走车么?

发布者:段军晓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1572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不签字,肇事者能从交警队提走车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将部分肇事车辆暂时扣押。围绕车辆的返还问题,就有了事故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未经伤者同意,肇事者能够将车辆提走么?交警队“私自”放车合法么?


  了解上述问题首先要寻明白交警部门为什么要扣押车辆,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以上法条可以清晰地看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目的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收集证据是为查明事故原因,以便认定事故责任。

  依此理解,不难得出结论:事故原因查明,交警部门就失去了扣押车辆的合法理由,应当解除扣押,返还车辆。并没有伤者签字才能放车的规定。

  同时法律规定,扣押车辆后如需对车辆进行技术性鉴定,依法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都应本着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尽快沟通,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权:

  从伤者(索赔方)角度来看,不能过分为难交警部门,交警虽是“公家”,但也不能随意执法。可以通过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扣押车辆。

  从肇事方(车主)角度来看,如果事故原因明确,不需要鉴定或扣押车辆后发现交警部门超期不进行鉴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仍无理由不放行车辆的,也可以据理力争,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渠道甚至司法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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