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军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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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情愿情况下出具借条被起诉,律师力争反驳,法院支持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者:段军晓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6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当事人信息:张某某(原告);张某(被告)

原告主张: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称:张某急需钱,从张某某处借走现金90万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向法院提供证据书面借条一张。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实况:庭审中,律师提出借条为胁迫,并出示录音证据。原告张某某变更说法,称90万元系其女与张某婚姻关系期间借出,借条为候补,并补充提供多次银行记录和证人,试图说明款项交付情况。律师逐项证据予以质证反驳。法院认为原告所有证据均存瑕疵,不能说明要证明的事实,原告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证明确交付借款,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一旦诉讼,对原告都没有绝对的注定的胜与败。现实生活中,真相总是难以把握的,过去的事情有时候当事人自己都难以准确回忆与理解,更何况审理案件的法官。诉讼之中,证据就是法官所有的依靠。

很多时候,会有先入为主的情况。像大多数人所说“不理亏为什么人家要花钱律师去告你”。被告容易一开始就被主观断定存在问题。作为被告的律师,维护被告的权益,就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准备。充分理解法律,适用举证质证规则,尽可能的还原真相,引导法官抛弃普通人的小成见,严格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司法判决才是最终判断公理正义的依据。

民间借贷的代理工作,需要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借贷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同时也要熟悉举证规定,明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才可能化不利局面为有利,维护当事人权利。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要有相应的注意事项,以免发生争议时证据不足,丧失权利。对于出借人来说:完善的借款凭证;可留痕的款项交付是必不可少的两项。而对借款人来说,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为解决急需而借还不起的高利贷,签字须谨慎,一旦书面认可,想要再反悔或主张口头约定、书面与实际不符都很难得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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