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XX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027号原告:A,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第三人:郑州XX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XX,法定代表人:A,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XX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