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01诊疗经过
2023年7月1日,二原告到新余某医院口腔科对牙齿相关问题进行治疗,被告何某为当时的接诊治疗医生。被告何某为黎某、邹某制定了拔牙正畸等治疗方案,原告黎某在正畸后,出现了颞下颌关节紊乱并致张口受限等问题。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8月23日、2023年9月25日、2023年12月8日原告黎某在被告某医院处均有相关的诊疗行为;2023年7月10日,原告黎某在网络王某医生处问诊;2023年7月13日,原告黎某在新余牙科门诊就诊;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6日原告黎某到上海某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门诊就诊;2023年12月17日,原告黎某在杭州口腔医院门诊治疗;2024年2月4日,原告黎某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就诊;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23日、2024年1月24日、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11月14日原告黎某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14日、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1日,原告黎某在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门诊就诊;2024年11月19日,原告黎某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国合门诊部就诊;2024年1月9日,原告黎某在新钢医院门诊就诊,2024年1月20日,原告黎某在乌镇互联网医院(桐乡)有限公司网络问诊。除网络问诊外,黎某门诊天数为35天。2024年3月11日,原告黎某入新余市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共住院8天。2023年11月12日,原告邹某入新余市人民医院口腔正畸科就诊,病历显示:按初始正畸医生方案继续正畸。
02维权难点
患者正畸牙齿怎么导致的伤害?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当事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的规范?
通过对就诊病历评估以及结合卫健委回复,我方发现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1、患者病历都是门诊病历,且没有搜集齐全。
2、患者俩一个术后良好,一个牙齿严重受损。
03维权过程
患方家属在新余当地请了律师并开庭一次,程序走不下去了,法院通知要求其撤诉处理,患者不同意撤诉,并要求换律师,而后在网上找到并面谈晏小利律师,晏律师看过所有证据后,发现这个官司是可以打的,并告知其相关风险,患方表示能接受。
一、在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的情况下,我方对不利证据和医方律师的反驳研究完对策后,将赔偿费用清单、《司法鉴定申请书》和证据等一并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医院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在法院确定好司法鉴定机构之后,我方撰写《司法鉴定陈述书》交与鉴定机构,向鉴定中心陈述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重点强调了该医院手术过程中的过错。
南昌某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赣南莲所[2024]临鉴字591号司法鉴定意见:1.新余某医院在对患者黎某、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拔牙正畸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记录不详细”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黎某拔牙正畸后出现颞下颌关节紊乱病致张口受限I度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过错参与度45%-55%(建议50%);4医方存在的上述医疗过错,未造成患者邹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评定。2.患者黎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患者邹某治疗效果良好,不构成伤残。3.患者黎某的后续治疗项目评估及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必要时,后续可通过再次正畸(单正畸)或结合正颌手术之劳,也可行修复义齿治疗,所需的治疗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凭医院发票计算;患者邹某无需后续治疗;4.患者黎某2023年7月1日牙齿矫正手术及术后并发症所花医疗费用总共24,119.47元,其中合理的医疗费用为23,345.35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为374.12元,无法评判合理性的医疗费用为400元(第四点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变更后的意见)。
二、庭审阶段
患方认为:被告何某在被告新余某医院处执业。2023年7月1日,两原告前往被告新余某医院口腔科牙齿矫正。被告何某实施了错误的设计方案及手术,造成原告身体上以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江西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已经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反驳称:1.对黎某赔偿清单上的各项费用不予认可,医疗费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无异议。误工费、鉴定意见中没有误工期,另外拔牙无误工期,对该项费用全部不予认可。对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上的责任承担,应当减半。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应当提供父母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交通费及住宿费以票据为准。后续治疗费过高未发生,已超过合理范围。对于赔偿明细中两被告应当承担55%的责任不予认可,根据鉴定意见,被告认为应当按照45%计算被告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5,000元计算。司法鉴定费以票据为准;2.对邹某的赔偿明细,鉴定意见中不构成伤残,全部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黎某牙齿严重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04法院判决
一、被告新余某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某支付赔偿款 94,451.14 元;
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母女俩一起做牙齿正畸,母亲牙齿受损严重,小孩治疗良好,判决见案号:(2024)赣 0502 民初 7451 号
05晏小利律师提醒——
1,发生医疗纠纷时要紧急封存并复印病历,防止医生篡改。
2,对于死亡原因不明的病例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
3,和医院交涉的过程中要保留证据。
4,找专业医疗律师审查病历,判断胜诉希望有多大。
晏小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