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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思路

发布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0日|分类:医疗纠纷 |228人看过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许海虹 曹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了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赔偿项目之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一直到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其具体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见《解释》的第二十八条)才得到进一步的明确统一。同时应注意的是,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特殊侵权类型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和方式,应优先适用,《解释》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的争议问题

  首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规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但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指的是“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但正如《解释》起早人之一的陈现杰博士在《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所写的一篇特稿中指出的,《解释》的指导思想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设计的定型化赔偿模式”,同时采纳“以受害人死亡(或致残)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或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救济模式,分解“受害人收入损失”(平均收入指标)而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计算标准”,表明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来定位”的《解释》本意。“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此种情形中如果有的扶养人是农村居民,有的扶养人是城镇居民时,“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怎么计算?针对这一问题,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伟亚先生所主张:鉴于“填平损害”的赔偿理念,计算的基本标准还是应根据受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考虑法律上对“扶养人有数人”时并没有因各自的经济条件不同其每个人的扶养义务有大小之分的规定,故还是应按照扶养人数的平均份额计算,而不必将“其他扶养人”实际或多、或少承担扶养义务的因素纳入考虑范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应该是具有合理与正当性的,是符合《解释》本意的,从而也可避免不同计算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思路解析

  在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个案中,有的因被扶养人和扶养人单一,计算并不复杂,但一些案件由于所涉数个被抚养人和抚养人、以及受年最高赔偿总额、获赔年限不同等影响,此时的计算将比较复杂,笔者在比较个案中简单到复杂不同情形时的计算方式基础上列出一般计算思路。

  基本案情:被害人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义务人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暂不考虑),甲系农村居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M。

  假定情形一:甲的被扶养人为其子,12岁,即获赔年限为6年,其有扶养人1人(仅有甲)。此时甲子年获赔偿额为:M,总获赔偿额:M×6。

  假定情形二:甲的被扶养人为其子,12岁,即获赔年限为6年,其共有扶养人2人(包括甲)。此时甲子年获赔偿额为:M×(1/2),总获赔偿额:M×(1/2)×6。

  假定情形三:甲的被扶养人为其父,60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获赔年限为20年,其共有扶养人3人(包括甲)。此时甲父年获赔偿额为:M×(1/3),总获赔偿额:M×(1/3)×20。

  综上情形一到三,当被扶养人单一时,只需考虑被扶养人的年获赔偿额(即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就可直接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

  假定情形四:甲的被扶养人一为其子,12岁,即获赔年限为6年,其共有扶养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养人二为其父,60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获赔年限为20年,其共有扶养人1人(仅有甲)。

  此种情形由于甲子、甲父的获赔年限不同,因而需分不同年限计算各自的应获赔偿额。第一阶段为6年,此时甲子可获年赔偿额为M×(1/2);此时甲父可获年赔偿额为M;但两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超过了年赔偿总额累计数M的限制,因而要计算各自年赔偿额所占比例,甲子:[M×(1/2)]/[M×(1/2)+M]=(1/2)/(1/2+1),甲父:M/[M×(1/2)+M]=1/(1/2+1)。此阶段,甲子的获赔偿额为:M×[(1/2)/(1/2+1)]×6,甲父获赔偿额为:M×[1/(1/2+1)]×6。第二阶段为14年,此阶段只有甲父可获赔,甲父可获年赔偿额为M,甲父获赔偿额为M×14。综上,甲子可获赔偿额为M×[(1/2)/(1/2+1)]×6,甲父可获赔偿额为M×[1/(1/2+1)]×6+M×14。

  假定情形五:甲的被扶养人一为其子,12岁,即获赔年限为6年,其共有扶养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养人二为其父,60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获赔年限为20年,其共有扶养人3人(包括甲)。

  此种情形由于甲子、甲父的获赔年限不同,因而需分不同年限计算各自的应获赔偿额。第一阶段为6年,此时甲子可获年赔偿额为M×(1/2);此时甲父可获年赔偿额为M×(1/3);两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M的限制,此时分别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甲子:M×(1/2)×6;甲父:M×(1/3)×6。第二阶段为14年,此时只有甲父可获赔,甲父可获年赔偿额为M×(1/3);甲父获赔偿额为M×(1/3)×14。综上,甲子可获赔偿额为M×(1/2)×6,甲父可获赔偿额为M×(1/3)×6+M×(1/3)×14。

  假定情形六:甲的被扶养人一为其子,12岁,即获赔年限为6年,其共有扶养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养人二为其女,10岁,即获赔年限为8年,其共有扶养人2人(包括甲);甲的被扶养人三为其父,60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获赔年限为20年,其共有扶养人3人(包括甲)。

此种情形由于甲子、甲女、甲父的获赔年限不同,因而需分不同年限计算各自的应获赔偿额。

  第一阶段为6年,此时甲子可获年赔偿额为M×(1/2);甲女可获年赔偿额为M×(1/2);此时甲父可获年赔偿额为M×(1/3);三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M的限制,因而要计算各自年赔偿额所占比例,甲子:[M×(1/2)]/[M×(1/2)+M×(1/2)+M×(1/3)]=(1/2)/(1/2+1/2+1/3);甲女:[M×(1/2)]/[M×(1/2)+M×(1/2)+M×(1/3)]=(1/2)/(1/2+1/2+1/3);甲父:[M×(1/3)]/[M×(1/2)+M×(1/2)+M×(1/3)]=(1/3)/(1/2+1/2+1/3)。此阶段,甲子的获赔偿额为:M×[(1/2)/(1/2+1/2+1/3)]×6;甲女的获赔偿额为:M×[(1/2)/(1/2+1/2+1/3)]×6;甲父的获赔偿额为:M×[(1/3)/(1/2+1/2+1/3)]×6。

  第二阶段为2年,此时只有甲女和甲父可获赔,甲女可获年赔偿额为M×(1/2),甲父可获年赔偿额为M×(1/3),两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M的限制,此时分别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甲女:M×(1/2)×2,甲父:M×(1/3)×2。

  第三阶段为12年,此时只有甲父可获赔,甲父可获年赔偿额为M×(1/3),甲父获赔偿额为M×(1/3)×12。

  综上,甲子可获赔偿额为M×[(1/2)/(1/2+1/2+1/3)]×6;甲女可获赔偿额为M×[(1/2)/(1/2+1/2+1/3)]×6+M×(1/2)×2;甲父可获赔偿额为M×[(1/3)/(1/2+1/2+1/3)]×6+M×(1/3)×2+M×(1/3)×12。

  综上情形四到六,当被扶养人为多数时,一般应首先划分获赔年限,在共同的获赔年限里,看各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的限制(如超过则要分别计算各自年赔偿额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自在共同获赔年限中的赔偿额,如若不超过则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最后在个别被扶养人单独的获赔年限中,则可以直接计算其可获赔偿额。

  当然,以上情形针对的是受害者死亡赔偿时的情形,且没有考虑赔偿责任比例,当在现实个案中时,当作为受害人的扶养人死亡或致残时,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比例计算出具体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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