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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程序与内容

发布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38人看过

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范围、程序与内容

曹坚

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精准化,“确定刑”无疑是最为精准的一种量刑建议,但“确定刑”的适用范围该如何把握,如何掌握好提出“确定刑”建议的程序性条件,细化其基本内容要素,还需检察人员在具体推进认罪认罚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努力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精准化量刑建议成为量刑建议工作的自觉要求和目标。量刑建议应当精准到何种程度,目前尚无统一指引。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依据刑种的不同,建议的量刑幅度也不同。(1)“确定刑”量刑建议是精准量刑建议的最高要求,量刑建议中的“确定刑”比重高,无疑会反映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成效。基于此,有专家提出,应当提高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数量,确定刑期的比重要远超出幅度刑期的比重,这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努力方向。(2)“确定刑”量刑建议应优先在“一轻一重”两类案件中大幅提出。所谓“一轻”,是指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主要是实际宣告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管制的轻微罪名。所谓“一重”,是指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名,主要是宣告量刑在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名。轻微量刑的罪名,案件数量多,犯罪事实相对清楚,证据体系相对简单,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可能性较高,聚焦点主要是量刑。检察官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可先行确定基准刑,再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调缩量刑幅度区间,直至确定最终建议的刑罚量。另一方面,重罪名的量刑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指引,有利于确定量刑区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有从宽量刑情节的,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例如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量刑建议,能提前满足其对判罚的心理预期,客观上减少了诉辩分歧,有利于实现难案简处,重案快处。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程序条件

“确定刑”量刑建议因其对刑期的建议非常具体明确,适用的条件也应更加严格周密,程序上要以审查起诉程序为桥梁前后贯联侦查和审判两阶段。(1)要清通渠道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充分表达。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对犯罪事实、涉案证据、犯罪情节、认定罪名及确定刑罚的意见,又要听取辩护人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对辩护人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要予以客观对待,保证犯罪嫌疑人是在完全知晓和基于自愿的前提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要充实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要在改革中深化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对前述“一轻”的轻微罪名案件,事实比较简单的,可通过检察机关承办人口头说明、案情摘要等转化的方式方便值班律师了解案情;对“一重”的重罪名案件,建议由值班律师配合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工作,重点是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责作用,值班律师在日常监管期间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与辩护律师形成合力。(3)要合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要关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是否能够履行到位,是否真诚向被害人赔罪,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具谅解,所建议的刑期能否体现必要的惩罚力度,对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要予以充分的回应。(4)要重视吸收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工作的主导机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孤立的,而是建立在刑事侦查、监察调查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一重”的重罪名案件的量刑建议尤要慎重,建议通过必要的工作渠道提前反馈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在工作中注意掌握审判机关对同类案件的判罚情况,建立起与审判机关的经常性通联机制,及时掌握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质量评价,精细化“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标准和尺度。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基本内容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刑种确定、刑期确定、附加刑确定、附加的财产刑金额确定、附加的资格刑的期限确定、刑罚执行方式确定等六个方面的要素。(1)确定主刑的刑种。对配置有多个主刑的罪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首先明确主刑的种类,同时提出两种主刑的建议显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2)确定主刑的刑期。“确定刑”区别于幅度刑的要点在于具体建议的刑期要精确至点,无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都要在拟定的量刑幅度内进一步精确确定具体的刑期。(3)确定是否适用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4)确定罚金的金额。如果提出罚金量刑建议的,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具体罪名的法条规定,结合刑法总则关于罚金金额的基本要求,依法提出具体的罚金金额建议。(5)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判处的主刑直接相关,因此,在提出具体期限的拘役、徒刑建议的同时,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具体予以确定。(6)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执行期限。对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应当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并且根据所判处拘役、徒刑的具体期限明确提出缓刑的执行期限,缓刑的执行期限应当确定至具体的年月。

(作者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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