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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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原被告名下财产依法冻结

发布者:王宇泽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4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琴。

委托代理人王宇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

被告黄某

被告孙某。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琴诉被告冯某、黄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冯某、黄某、孙某价值11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冯某、黄某、孙某银行存款11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二、对原告周某琴名下坐落于本市汉阳区某花园(二期)14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王宇泽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