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宇泽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4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琴。
委托代理人王宇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
被告黄某
被告孙某。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琴诉被告冯某、黄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冯某、黄某、孙某价值11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冯某、黄某、孙某银行存款11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二、对原告周某琴名下坐落于本市汉阳区某花园(二期)14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