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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介绍
前几年,上海人A某手里有些积蓄,想再购置一套商品房作投资与自住,但当时A某名下已有房产,按照上海限购政策不再具备购房资格。A某便与好友B某商议,由A某全额出资,借B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在B某名下。此后A某付清房款、按月还贷,房屋交付后由A某装修入住,物业、水电等日常费用也一直由A某承担,双方还签了一份代持约定,写明房子实际归A某所有。
后来B某因生意亏损,欠下A公司一笔债务,A公司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B某名下的这套房产,并准备启动司法拍卖。A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是实际权利人,要求停止拍卖,但法院未支持。A某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仍被继续执行拍卖。A某的核心诉求很直接: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自己住着,不能因为B某欠债就被拍走。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某排除执行的请求,房屋可以继续被执行拍卖。判决依据说得通俗点就三条:第一,我国不动产物权看登记,房产证写的是B某,法律就认B某是房主;第二,A某和B某的代持约定只是两人之间的内部合同,产生的是债权,挡不住B某对外债权人A公司的权利;第三,A某为规避限购主动借名,应当自己承担房屋被查封拍卖的风险,不能把风险转嫁给无辜债权人。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站在法官角度,这类案子底层逻辑非常清楚:优先守住“物权公示原则”这个基石。法官审案先看不动产登记簿,而不是代持协议,内心裁量标准是——你借名买房是否正当、是不是在故意制造权利与事实的分离。
上海法院对规避限购的借名行为普遍否定,因为限购是房地产调控重要手段,若支持排除执行,等于变相承认规避操作合法,还会诱发虚假诉讼。所以只要借名涉及规避限购,法官一般不予支持。
庭审重点发问方向通常是:借名真实原因是什么?除书面协议外有无其他代持佐证?实际占有从何时开始、证据是否充分?长期不过户是客观不能还是主观懈怠?同类案件裁判底层逻辑就是保护社会对登记系统的普遍信赖,优先于个人事实出资。
也要注意,2025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要求穿透权利外观审查,但主流裁判仍认为借名人的权利属性为“债权”,仅在特定条件(如合法目的、实际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生存居住)下才例外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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