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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股权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5年,某果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企业资产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厂房设施出租给某科技公司,年租金320万元。后因债权转让,某建材公司继受了该租赁合同的相关权益。因某科技公司长期拖欠租金,双方于2020年签订《租金支付协议》,确认欠付租金共计500万元。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250万元。公司股权历经多次转让:2016年5月,原股东周某、齐某、张某、王某将股权分别转让给荆某、周某、梅某;2017年8月,周某、梅某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荆某,某科技公司由此成为一人有限公司。
然而,自公司设立至2023年9月注销,所有股东均未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注销后,尚欠某建材公司租赁费250万元未付。某建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虞城法院及商丘中院经审理均认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厘清各股东各自清偿责任后,商丘中院最终判决荆某作为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系第一顺位责任人,应对250万元租赁费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若荆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前手股东周某、张某、齐某、王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股东梅某、周某对转让方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了,欠的债就不用还了?”——这是不少人的错误认识。本案用判决明确回答:仍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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