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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行政案件专业律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何处理?

2026-06-19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08人看过举报

遇到行政案件怎么办?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是广州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律师,经验丰富13年执业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口碑好,专业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尽心尽力办好案件为宗旨!如遇到行政案件法律问题,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我们坚持以“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行政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一、行政诉讼在举证上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即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且举证的时间节点被严格限定——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就已取得充分、确凿的证据。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才补充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本可以、也应当收集证据,却故意不收集,等到被起诉后才匆忙补材料来应付诉讼——这属于典型的违法补证,依法不予采纳。如果允许事后随意补证,等于默许行政机关"先处罚、再找理由",将彻底破坏"先取证、后裁决"这一行政法治的基本底线。


二、严格的例外情形


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证据,经质证后可能被法院采纳,但门槛非常高:


第一,因不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原因(如证据由第三方保管且此前无法调取、自然灾害导致灭失后又找回等),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或才能取得的证据。


第二,二审法院依申请调取、且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或未能取得的证据。


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把"本应事先就能收集到的普通证据"包装成"新发现的证据"来蒙混过关。因此,原告必须重点甄别:该证据是否真的在处罚前无法取得,还是行政机关偷懒不取证、事后才补的?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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