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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立案的三个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85 条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通常需要符合以下三个关键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和财产消极增加两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例如,甲原本没有某项财产权利,但因他人错误交付,使其意外获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消极增加,则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像乙本应支付一笔债务,但由于债权人的疏忽而未支付,从而使乙的财产状况在事实上得到了改善 。
他方受有损失:损失并非仅指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利益转移导致减少,或者债务增加。比如,丙向丁转账时,误将 1 万元转给了戊,丙的财产因此减少,这就是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再如,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一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但供应商未按约定发货,导致该公司未能获得预期货物投入生产,进而损失了潜在的可得利益,这属于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变动的关联性。例如,上述例子中,戊获得丙误转的 1 万元,直接导致了丙财产的减少,戊的获益与丙的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启动不当得利的立案程序,让法律的天平为受损方主持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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