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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工程款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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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裁判规则解析

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工程款,在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为便于表述,本文将承包人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和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一并统称为工程款请求权。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条件等问题是司法审判中较常见、争议较多的问题。
一、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依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享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为实现实质公平,司法审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保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这也导致司法实践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关系等问题产生争议。
(一)直接发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直接发包既包括合法发包行为也包括违法发包行为。通常情况下,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就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在支解发包(民法典将建筑法关于“肢解”发包的表述修改为“支解”发包,本文用语与民法典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存在多个承包人,即使认定支解发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各承包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委托代建情况下的工程款支付主体
代建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将工程项目交付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代建单位与承包人签订,从形式上看建设单位不是合同主体。因代建关系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承包人有权依法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已经将工程款支付代建单位为由提出抗辩的,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该抗辩不能成立。
(三)转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1.转承包人有权依法请求转包人支付工程款
工程转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关系。依债的相对性原则,转包合同虽然无效,如果转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其有权请求转包人支付工程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转承包人有权依法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关于本款规定发包人对转承包人的责任的性质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从发包人、转包人、转承包人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看,本款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与代位权诉讼构造十分相似。发包人向转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当超出其应向转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转包人欠付转承包人工程款的基础上,认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在认定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转包人欠付转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时,应当分别以发包人与转包人的法律关系和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法律关系为依据,此时不能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本款的适用以不加重发包人的责任为前提,发包人对转包人的抗辩得向转承包人主张。    
有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就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就支付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3.转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不同,本条规定转承包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不限于工程款债权,只要不是专属于转包人的债权,均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4.转承包人无权突破多层债的关系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关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或者违法分承包人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倾向认为“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多层债的关系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在突破多层债的关系的情况下,因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太多,人民法院难以在一个诉讼中查明各个债权数额,尤其是中间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参加诉讼或者消极诉讼的情况下,很难查清事实,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久审不决,反而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作为合同的保全制度,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亦只能突破一层债的关系。有观点认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在债高度发达的今天,不同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各种债的关系相互联系,如果代位权也可以代位行使,将出现债可无限代位的情况,导致债的相对性原则完全被突破,损害社会关系的安定性,并将使法律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因此,上述观点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据。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依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也只能突破一层债的关系。
(四)分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1.合法分包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分承包人有权请求向其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分包也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分承包人(分包单位)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关系。如果分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已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约定请求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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