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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进了看守所怎么办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罪名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三个概念的界限泾渭分明。尤其是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多则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与销售金额系等同概念,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明确系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应该与该章节其他罪名中相关术语的含义保持协调,不能理解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否则会破坏该章节罪名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就是销售金额,此处修改就失去了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厘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范围提供了明确指示,违法所得数额不等同于销售金额。据此,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违法所得数额都不应等同于销售金额,认定为获利数额更符合立法本意。

再次,鉴于违法所得来源的区分。对于贪污、受贿、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取得利益型犯罪,犯罪成本极低,其违法所得与犯罪数额具有同一性,不再扣减成本。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经营利益型犯罪,犯罪成本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通过售假行为获取收益,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只能限定在售假环节获取的直接收益,比如购进原材料和进货价款属于售假行为的成本,应当作出相应的扣除,以“利差”作为违法所得数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既然是获利数额,那么计算获利数额必然要求在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金额)的基础上扣除一定成本。但成本应当限定在哪些范围,是否应包括税费、房屋租赁费等合理支出,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如何扣除合理支出,应从三个维度分析计算:

纯粹以售假为目的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仅扣除购进价款。对于为了增加销量而付出的广告费用、物流费用、包装费用、赠品采购费用以及房屋租金、水电费、雇用人员工资等均应属于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均不得从其犯罪活动获利的原则,不应扣除。从诉讼效率角度出发,扣减广告费、房屋租金等经营费用,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中成本证明责任无限扩大化,据此也不宜将上述费用扣除。

真假混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应当区别情形适度考虑扣除的范围。一是对未建立完备财务账册的,可推定具有规避处罚的目的,参考第一维度情形处理。二是对于可以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的,以核算查证的非法与合法开支数额,扣除相关合法开支,具体可以扣除的合理开支包括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项目。三是对于合法与非法混同导致无法区分出具体核减项目部分,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从宽核减幅度,以示区别。

对于按照上述步骤处理后,仍然存在争议的部分,如相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广告、宣传费用等,原则上不计入扣除范围,但是考虑相关活动的正当性,可适度调整并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宽。


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能出来?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7天,这37天的说法,,是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0日,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7日得来的。这7日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刑事拘留期限。只是,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羁押的最长时间是37日。为什么强调是最长期限?是因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动态的、不确定的。以延长至30日为例,公安机关可以30日内的任意一天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比如可以在第14天报捕,也可以第25天报捕,只是最迟是在第30天报捕。

这里讲的是不是说到了这个时间人就放出来了,重点是检察院会不会批捕。也有可能案件比较轻微公安直接办理取保候审。那么如果说检察院不批捕案件就会退回公安办理取保候审或者撤诉,如果检察院逮捕了,那当事人还会被关在看守所继续侦查,这时候想再去争取取保候审难度就非常大了。

有些当事人近亲属误认为如果37天内,家属被放出来,就可以省下一笔律师费;如果不放人,37天后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也不迟。殊不知,37天黄金救援时间就这样白白被耽搁了,并为后续的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增加了不少的艰难险阻,也错失了良好的黄金救援时机,实则得不偿失。

“黄金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

1、“黄金37天”委托律师,有效取保。从案发被拘留的第一天开始算起到报请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这期间 长有37天,取保机率 高,越早越及时的委托刑事律师越容易取保。

2、逮捕后聘请律师,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只有律师才能会见。早一点聘请律师,有利于缓解犯人紧张绝望的情绪;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帮助,有利于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为维护犯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审查起诉阶段

越早阅卷,越有利于律师发现证据,争取罪轻、无罪辩护。刑事律师可以前往检察院问卷,可以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刑事律师越是充分了解案情、掌握证据、越利于形成全面有效的辩护思路,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等。

审判阶段

越早聘请律师,越有利于律师及被告人为庭审做好充足准备。刑事律师可以就庭审流程及庭审注意事项对被告人进行辅导,预测控方提问的内容,让被告人在庭上保持冷静、发表有效言论;刑事律师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参加庭前会议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通知证人、鉴定人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刑事律师可以在庭上发表无罪、罪轻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让被告人合法权益 大化。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招志南律师温馨提示注意事项:
1
、判决前家属去看守所都是见不到人的,不必自行去看守所。
2
、委托律师前,建议不要去看守所,更不要相信看守所门口冒充律师的骗子。
3
、委托律师请不要对比价格,请尊重律师提供的服务。
4
、家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家属唯一能做的就是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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