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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买卖合同纠纷货物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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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航某物资经营部诉某坝一公司买卖合同案

(2017)鄂05民终2034号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合理的异议期间经过之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坝一公司未在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则可以认定航某经营部提供的钢管质量符合约定,某坝一公司丧失因此抗辩支付货款的权利。即使客观上钢管质量确实存在瑕疵,也不允许某坝一公司再举证推翻,这也是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的法律逻辑所在。

虽然合同约定某坝一公司应在收货后“及时”指定人员“验收”,物资管理人员也确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但签字的行为并不代表某坝一公司已经检验认可了标的物的品质质量。

从交易经验可知,某坝一公司在收货当场对钢管内在品质是否适约是无法即时判断的,签字行为仅表示受领及对数量等外观品质的初步认可,检验期间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

当事人约定“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3日作为隐蔽瑕疵的检验及通知时间长度是否合理,虽然在本案中没有探讨,但考虑到标的物钢管管壁厚度的质量要求为毫米级,意味着必须采取专业手段进行检测,同时钢管总数量达400多根,即使抽样检测,要在发现问题后书面通知出卖人,3天的检验期间无疑是过短的。

回到合同约定“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货到工地现场验收后(或货到工地两月后)开始计算起始时间”,此处的“两月”虽然约定的是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但从上下文的文意来看,可推知当事人的本意“两月”应为货到工地买受人签收后另行进行内在质量检验的期间或者推定买受人已检验的期间,故本案中的检验期间以两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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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合同案件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诉讼保全制度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大类:

1.诉前财产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在起诉立案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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