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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9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二、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上的免责事由又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2、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三、违约金相关概念辨析

1、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损失,惩罚违约方只是其辅助功能。当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额时,违约金表现为补偿性;当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与损失相等的部分具有补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则体现为惩罚性,此时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主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效力。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金条款已经失效,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违约金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行补充约定。违约金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才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约定不生效。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权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责任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但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惩罚性的性质。

四、“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依据及调整原则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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