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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抓进了看守所怎么办能保释吗?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2018年5月,张某从某网络信息公司离职后,通过远程登录侵入公司服务器,并私自使用软件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将其在公司开发的某知名手机App软件平台上注册的五个账号等级分别提高为“帝王”“玄仙”,并将其中两个账号分别以7000元、9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后因账号被封,张某于2018年6月初退还他人1.6万元。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张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款也应要求“破坏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入罪要件,本案张某行为并没影响到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故其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86条第2款不需要“破坏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入罪要件,张某行为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款不需要“破坏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入罪要件,但本案中张某行为不宜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三种行为方式和入罪条件作出不同的具体表述进行分析。刑法第286条第1款、第2款重点从行为对象,第3款重点从行为手段,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行为类型分别进行具体描述,目的在于通过差异化的条文规定实现对该罪法益的全方位保护,因此该罪三款规定都应是相对独立的罪状,只要实施了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即应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另外给该罪第2款单独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正常运行”的入罪条件,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差异。

其次,要结合刑法规定的罪状界定该罪法益。从一般常识理解,人们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在于方便、高效地处理日常工作、生活数据信息,为实现这个目的,既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理数据的系统功能,还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工作、生活数据完整准确,对这两方面任何一方的破坏,都会影响到人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和其功能发挥,因此刑法第286条对破坏这两方面内容的行为都列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状,这既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般行为方式,也有利于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全面保护。如把该罪法益仅理解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安全、正常运行”,将使该条第1款、第2款的认定在实践中难以区分,不当限制了该罪法益。

最后,要根据犯罪同类客体对刑法第286条第2款所保护法益进行适当限缩。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对所有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后果严重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笔者认为还应结合该罪犯罪客体进行准确界定。从刑法体系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中。从司法实践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任何操作,都有可能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款规定,如果只要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如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都要入罪,显然不当扩大了该罪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是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修改的行为,是否达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后果严重的程度,当然这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既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也包括生产经营秩序。也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对进入公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大量删除车辆违章信息获利的行为、进入教育部门等级考试网站修改大量学生成绩获利的行为,进入电信公司网站大量修改数据帮助他人开通宽带和提速的行为等,均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而对于进入公司网络通过软件私自提高个别账号等级获利的行为,则不得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的,可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综上,符合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第2款的行为不需要“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入罪条件,只要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实施修改行为,且该行为破坏和影响到正常的公共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达到法定的“后果严重”标准,即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如其行为尚未达到破坏和影响正常的公共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即使达到“后果严重”的标准(如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等情形),也不得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符合其他计算机类犯罪构成条件的,则可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定罪处罚。如实践中对进入公司网络通过软件私自提高个别账号等级获利、利用外挂程序从事网络游戏代练升级、帮助获取装备等行为,如未影响公司软件系统正常运行或经营秩序,均可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亲人刑事拘留进了看守所家属该如何做?

首先,应该第一时间通过公安机关了解嫌疑人具体涉案的事情,当然,这种情况下极大的可能性公安机关不会告知。其次,如果上述通过个人的渠道无法得知案件的事实经过,这时候委托律师前往会见嫌疑人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

1、家属对亲人犯了什么罪,触犯的是哪条法律,在整个案件中具体行为有什么,有多大的脱罪空间等等,一般都是不怎么清楚的。而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决不允许家属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的,只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所以,由律师立马会见,了解相关案情,消除信息差,非常重要。

2、在嫌疑人刚被送进看守所时,一般笔录还没做过几次,存在纠错空间。律师会见嫌疑人一方面可以对其进行普法,告知其所涉罪名有哪几个重点需要关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告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后续对其的讯问过程中应该如何应对,以维护自身权益。

3、可以为嫌疑人带去家属的亲切问候并安抚嫌疑人,进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嫌疑人树立信心,让嫌疑人知道其家属没有抛弃自己,没有丢下自己不管;

4、带话传话,传达家属的关心,告知家属在关心他,当事人被抓了,家属肯定是关心当事人的情况的,也是比较着急的,肯定有很多话想说,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做一个传话。

传达犯罪嫌疑人的诉求,例如充值生活费、递送眼镜等。

5、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侦查阶段律师是阅不了卷的,而家属普遍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因此律师所拟写的法律材料只能依据会见时嫌疑人所描述的内容进行拟写。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见嫌疑人,并通过嫌疑人口述了解相关事实,对接下来拟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批捕申请书》是至关重要的。

专业负责的刑事律师会见工作远不止这些工作,以上只是说了重要的几点内容。


什么时间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高

理论上讲,刑事案件当事人从第一次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判决生效之前都可办理取保候审。从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之日时,这期间最长为37天,也是我们俗称的“黄金37天”。在实践中,这37天的取保成功率最高。

因此家属要抓住这37天,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切勿因为一时着急而花大价钱找关系、找熟人等,否则不仅没效果,还可能错过黄金救援时间!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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