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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进了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如何了解案情专业律师能保释出来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9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
1.取保候审不是保释。中国没有保释制度,不要受国外或我国香港地区电影的影响,张口就来,某某案件某某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保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与保释类似的是取保候审制度,但取保候审与保释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释是一种权利,又称保释权,而我国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受此理念影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一般是常态,取保反而成为例外。鉴于我国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传统影响,重打击,轻保护,出现这一状况也就不难理解了。
2.取保候审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第三种属于“病残孕”的情形,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一般都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个中原因不难理解。第四种情形,公检法机关通常也会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一、二种情形中,公检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能否取保候审变数太多, 主要的原因在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非常抽象,出于便于办案的需要,也避免给办案人员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当事人弃保、再犯案等,公检法机关通常也不愿意主动取保候审。
3.司法实务中比较容易取保候审的情形。
A、从案件类型来看,轻罪案件比重罪案件更容易取保候审。轻罪、重罪并非我国刑法中的专门术语,轻罪,即轻型犯罪,一般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实践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更易取保。
B、从嫌疑人自身的条件来看,除了前述所讲“病残孕”外,“老幼弱”嫌疑人也更容易被取保候审。这里的“幼”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弱”则是指嫌疑人系被扶养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或者嫌疑人家庭经济困难,有老有小无人照顾需要其照顾等特殊情形。
C、从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来看,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获得谅解、悔罪表现好等。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取得谅解通常更易打动办案人员获得取保的机会。
D、本地户籍人员比外地户籍人员更易取保候审。这主要是从便于监管、方便办案的角度而言的,但并非绝对的。
4.司法实务中不容易取保候审的情形。
A、从案件类型来看,重罪案件一般不会取保候审。若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极不可能判处缓刑,现在取保了,判了还要抓,多此一举,这恐怕是多数办案人员的惯性思维吧。
B、有累犯或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情节的嫌疑人不易取保候审。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即对于累犯、有故意犯罪前罪、身份不明的人不可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有前科劣迹,可能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或对办案采取干扰措施,办案人员以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拒绝取保着实不难理解。
C、从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来看,不认罪、不退赔退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无悔罪表现等。
D、外地户籍人员比本地户籍人员更不易取保。理由同前述。
E、多罪名比单罪名更不易取保。嫌疑人涉嫌数个罪名,往往给人一种“罪重”的感觉,相比单罪名,取保候审难度会更大。
5.公安阶段取保了一定会判缓刑吗?
根据笔者从事刑事审判多年的经验来看,这种判断并非完全正确。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存在不得适用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时,一定会判处实刑。如笔者曾办理过一起网上开设赌场案,该案抽水款达10万元以上,属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然而,作为该网上赌场主要负责人的甲,却被取保了,其他工作人员反而在押。宣判前,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甲, 终判处了实刑。
当然,取保候审的延续性,即公安取保,检察院续取、法院再续保,是客观存在的,大部分情形下,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也是没有问题的, 主要的问题在于取保候审的公平性。即犯罪事实、情节类似,有些取保了,有些却没有取保,甚至相较而言,犯罪情节更重的反而取保,犯罪情节较轻的反而在押。当然,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到各地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与把握以及其他一些非理性因素。
6.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A、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B、证明申请人取保候审理由的相关材料。如嫌疑人家庭情况、身体状况、退赃、赔偿谅解情况、居住生活情况、平时一贯表现、立功获奖等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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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亲人在看守所的期间,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办案单位外,只有辩护律师可以在刑事拘留后对嫌疑人依法进行会见,亲属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无法会见到嫌疑人。因此家属获取的信息很少,应当尽快咨询律师并委托专业负责的律师依法会见,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的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律师首次会见至少得明确这么几个问题:一是嫌疑人是否同意你做律师?如果同意,则在空白委托书上签字确认。二是核实案发过程及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如果不认罪,应详细记录不认罪的事实和理由。三是嫌疑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特别是自首、立功和从犯等。四是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侦查行为。五是嫌疑人是否存在前科劣迹。六是告知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并安抚情绪。特别是嫌疑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必须看清笔录再签字,可以提出修改不一致的笔录内容等。关键让其明白,面对侦查人员心里不要发怵,该供述的应如实供述、不该承担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释清楚。七是为嫌疑人解答涉案罪名的法律咨询。如律师可以告知嫌疑人如果定罪该罪名的量刑幅度、此罪和彼罪的区分和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八是核实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状态。九是询问嫌疑人有什么和家里交代。十是可以告知律师的初步辩护方向和接下来的辩护行动。 主要是给当事人树立信心,达成与律师之间的初步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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