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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在看守所如何辩护取保候审?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46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要】

春节前接受了一起刑事辩护案件,当事人是从事药业种植的企业家,药业公司在两年内向普通民众吸收了大额资金,案发未能全部归还,部分投资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部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以案件存在涉嫌诈骗罪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欲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当事人起初认为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故委托我办理,本律师是在刑事辩护阶段接受委托的,担任辩护人。

综合全案分析和权衡,本案不能按照无罪辩护,故退而按照相对较轻的罪名辩护。本律师认为本案应该更适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立即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本律师取保候审时辩护观点简要分析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诸多相同的地方,但两者必须通过现象看本质来区分。

1、集资诈骗罪是行为具有对资金的非法占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被告人有还本付息意思和行为。

本案当中,被告人及其公司向多人借钱未还这是事实,但有支付利息,被告人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本息,造成投资人损失,但这是被告人经营失败造成的,并非被告人及其公司的本意,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告人以及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意图。

2、此药业公司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具体主要用于了药材的种植和租赁土地,药材盈利周期长和市场波动大,造成巨大经营风险。被告人筹集资金的目的不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公司财务审计报表以及公司财务人员证言及其公司账户流水都可以证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通过证据显示并没有一笔款项进入被告人账户和其他无关私人账户,卷宗中证实,存在真实的对外租赁、买卖、支付工资等各种情形,每笔账都可以查询,能够说明投资款项资金的去向。

3、本案被告人及其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有经营实体存在的,并不是空壳皮包公司。所有投资人也是亲临现场进行过考察,对被告人存在经营的风险都是知情的,都所有了解和预知。并且药业种植的经营投资较大,盈利周期较长,还需要靠天“吃饭”,特别容易受市场的影响。被告人及其公司一时陷入经营的困境,资金周转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还有其他专注于药业投资的企业和风险投资人,还在考察、接洽被告人及其公司,准备注资,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救活”这家企业。

4、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被告人以及公司起初至案发,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不是皮包公司,并不存在资不抵债,至今,公司大部分员工还在正常工作,有正常稳定的业务。自案发后,被告人也对公司现有资产以及企业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总价值还要大于目前债务总额,公司并没有到资不抵债和破产的境地。即使申请破产,公司剩余资产也足以还债。

5、从造成的后果来看,被告人及其公司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有部分投资人的资金全部归还,已经还钱的投资人并不是本案的受害人,不具有控方证人的资格,因投资行为,这些还了本金和享受了利益分成的人,他们不是受害人,而是被告人公司有效经营范围内的首批受益人,其在警方要求下做的证言不具有指控的法律效力。本案还存在一部分投资人未能归还本金和利息,这是客观事实,被告人及其公司始终承认这笔债务是存在的,并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被告人积极寻找资金解决当前的债务危机。

6、案发至今被告人委托亲友积极筹备资金还款,包括处置个人所有房产用于归还投资人款项。对于归还款项,已经通过各种途径与投资人积极协商,愿意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出具保证人担保此债务。

7、部分投资人即本案所谓的部分受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同意和解,请求司法机关从彻底解决债务角度办理此案,释放被告人出来解决债务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理由,以上意见被采纳,成功取保候审。


如需了解更深入的刑事官司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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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最值得花费时间、精力的事情就是办理取保候审。

能否取保候审,既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也和辩护策略和辩护技术有关。但是应该明确,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也不是仅仅看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就可以判断能否取保候审的,有些案件表面上不具有取保候审情形,实际也可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取保候审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大家一般提到取保候审的时候,都是希望自己的家人能够不被羁押能够回家,但是取保候审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取保候审不是一项简单的提供一张纸一份材料就可以完成的程序,它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这个情况的基础上看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然后量体裁衣去提交相应材料的行为,因此这个时候找专业的刑事律师成功率才会更高。

做好“黄金37天”的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缓刑的最佳辩护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若检察机关一旦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往往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即使被移送到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即便提起公诉,法院通常也会作出适用缓刑或者定罪免刑的裁决。因此可见,黄金37天中,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将该阶段定位刑事辩护中极为关键的阶段。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

()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  修正辩护策略

()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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