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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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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离婚案件的通常可以按照以下几个部分分组提交证据:

第一组证据,结婚证,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第二组证据,感情破裂的证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第三组证据,子女出生证以及争取抚养权的相关证据;

第四组证据,有关财产分割的证据,比如房产、车辆、存款等相关证据。

注意:对提起离婚诉讼的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离婚案件开庭法官通常会问哪些问题?

1、首先会询问夫妻双方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和被告认识的

2、然后询问双方什么时间登记结婚,生育小孩情况如何

3、询问婚后夫妻感情一开始如何,后来如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因为什么事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的。

4、夫妻出现矛盾以后是否采取过和解措施,有没有和好可能性,能否挽回。

5、同时询问被告原告所说的是否属实,被告对婚姻出现矛盾怎么讲,到底谁对谁错

6、询问被告是否对事实还有补充的,对原告的证据如何看待

7、通过证据质证以后,法院对夫妻之间的矛盾前后经过是否全部了解,如果有有漏,法院会回头继续询问双方

8、如果夫妻离婚,原告对于子女抚养什么意见,孩子和谁一起生活,需要另一方支付一个月多少抚养费用,今后另一方探望权如何?

9、也会询问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什么意见,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支付多少抚养费,孩子探视权有什么要求。

10、最后称述,法官询问夫妻双方对离婚诉讼最后还有什么话说


诉讼离婚流程

1. 起诉和答辩阶段。

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应当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阶段。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的一种方式。因为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书确认的条款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则应当做裁判的工作。

3.审理判决阶段。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详细记载了男女双方的个人信息,感情破裂原因,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情况等案件信息。


离婚案件的司法惯例是:第一次起诉,如果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会判决不离,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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