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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一、项目经理签字结算是否有效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于明确双方之间就该项工程的结算事宜达成了共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有义务根据该工程结算单所载明的结算金额及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项。若委托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付款责任,施工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参与工程结算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代理权,且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单还需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然而,工程结算单仅能作为诉讼的一部分证据,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均可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项目经理不签字能免除责任吗
对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建筑施工的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筑工程本身所固有的特性,针对性地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实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及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防止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确保企业在工作中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