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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难点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一般会就事实认定、处罚幅度和程序正当性等提出异议,而法院如何就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如何审查公安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以及如何审查公安机关执法程序的正当性等是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一)处罚决定中认定事实的证据审查难
法院在审查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认定事实部分,需要结合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取得的各项证据进行审查。审查难点主要包括:
一是证据种类及数量单一、有限。如毒品类、卖淫嫖娼类、赌博类案件往往具有私密性,证据种类大多只有被调查人陈述。再如案件数量占比较大的殴打、故意伤害案件中,也常存在缺乏目击证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情况。证据种类及数量的有限导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困难。
二是证据之间的证明内容及效力审查难。如在只有陈述类询问笔录的情形下,行政相对人之间、证人之间的陈述往往存在出入。针对同一节案件事实存在不同陈述内容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认定。此外,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标准,不同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也不尽相同。法院在个案审查中如何把握证明标准问题较为困难。
同时,如何在个案中认定 “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形,也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难点。
(二)行政裁量权的适当性审查难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大部分条款由“一般行为及其处罚幅度+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处罚幅度”的范式构成。具体处罚金额或拘留期限是公安机关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结果。公安机关在日常办案中,对一类案件的处理有其惯常做法或裁量标准。该行政裁量的结果是否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结果是否畸轻或畸重,行政裁量过程中的具体考量因素,均是法院审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难点。
(三)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审查难
一方面,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规定较为繁杂。公安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需要进行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同时具有办案期限的规定。法院对公安机关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对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审查则存在一定难度。例如办案民警的回避、执法规范等问题,以及作出处罚前是否已告知处罚决定包含的全部事项等。
另一方面,办案中的特殊程序事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调查中往往还需要进行勘验、鉴定、辨认、听证等程序。以鉴定毒品成分为例,检材样本、送检程序、鉴定资质等都有较为专业的特别规定。因此,法院对一般类和特殊类程序事项进行审查都存在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