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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纠纷案件委托律师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注意事项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0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聘请劳动纠纷律师法律知识:
接受委托
第二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作为委托人时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四条 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必要时可通报工会、劳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推举代表参加仲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审查委托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以下资格和条件:
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委托人应为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
2、审查仲裁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
(1)劳动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2)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
(3)因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
(4)集体合同中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或其代表;
(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
(6)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或其代表;
(7)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8)自行申请或被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的,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9)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住在国外,能够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以及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如委托事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请依据本操作指引“人事争议”相关内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等发生的争议;
(5)当事人撤诉或者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裁定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4、审查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申请时效,是否存在时效中止或时效中断的情形。
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6、审查仲裁委员会对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7、审查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迫于生计需要申请部分裁决预先支付的紧急情况,或是否需要向有关方面申请进行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8、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的情形。
4、劳动争议仲裁时若需要对被申诉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在仲裁裁决后需强制执行的,可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如委托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其有权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反请求。
6、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合适的律师为其担任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并存档于律师事务所。
2、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并存档于律师事务所。
3、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特别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4、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因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做好收案登记和编号立卷工作。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有权通过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通知委托人,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伪证、假证。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事项违法。
4、委托人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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