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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如何复议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应这样复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后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处罚的复议过程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请求及事实根据。申请必须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需要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而口头申请则需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相关信息。
审理和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普通程序为60日内,简易程序为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在审理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有法定情形。
实际操作:申请人需要准备行政复议的申请书,携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措施凭证的复印件。如果无法亲自前往,可以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