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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法律知识:
1、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一份明确且具体的合同能够给企业双方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减少因为误解而产生的争议,企业在签定合同之时,应当要确保所有的条款和条件都经过详细的阐述并双方均经过确认。
比如,企业应当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再比如,企业应当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的条款,可以将具体违约情形进行详细的陈列,并且,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
2、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
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等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2)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因素多,比如工程施工人员多、工序多等问题,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自律实现质量控制不切实际,发包人自身也缺乏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能力,导致会时不时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实践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的,往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审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请求的,不应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可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若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就会进入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