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罪与非罪中的辩护要点
(一)行为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
开设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为社会公众所知悉,通过制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等方式对赌博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使赌场得以持续一定时间,即开设赌场在客观上需要同时具备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这四大特性。
(1)控制性是指行为人控制其所开设的赌场。一般来说,行为人需要对赌博的场所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够制定赌场的赌博方式、收费方式等规则,能够控制参赌人员的人数及参与。
(2)组织性是指开设的赌场应当具备一定规模。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分工,行为人分别行使提供启动资金、管理赌博场所、记录结算赌资、组织客源等职责。
(3)持续性是指开设赌场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能够持续一定时间,具有较为固定的经营时间。
(4)公开性是指该赌场应当为部分社会公众所知悉,参赌人员不是特定的,不局限于与行为人存在亲友同事关系的范围内。
(二)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1.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仅参与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三)行为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开设赌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但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均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此,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构成该类案件的共同犯罪,这也是此类案件实现罪轻甚至无罪的重要辩护要点之一。
1.不参与利润分成、非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普通受雇佣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赌场内从事打扫清洁、做饭等后勤工作类的服务人员,虽其明知获取的工资是赌场的非法渔利,且其行为保障了赌博活动顺利开展,但其行为与赌博行为本质不同,也不产生必然的因果关系,实际帮助作用较小,应根据《刑法》第13条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小,不宜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形。
首要条件是受雇者明知他从事的是“赌场服务员”的工作,否则受雇者即使为赌博活动提供了服务,但因主观上不知情,也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其次,根据被雇佣者在赌场经营中起到的作用,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1)对从事做饭、倒水、打扫清洁一类与赌博性质无关联的受雇人员,可以不予处罚;
(2)对于长期从事望风、坐庄或承兑筹码等与开展赌博活动不可或缺的工种类的受雇佣人员且实际参与赌场分红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未参与分红或偶然参与的受雇佣人员仅进行治安处罚;
(3)对参与赌场日常管理、运营且获得赌场分红、高额薪资的管理型受雇佣人员,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
因此,在开设赌场案件中,对于不参与利润分成、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普通受雇人员,一般都可以作无罪化处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对于何为“高额固定工资”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当地相关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标准。
2.自行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放贷,未与开设赌场者有过意思联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发放贷款(包含一般借贷与高利贷)的情形如下:(1)赌场开设者自身或者所雇佣人员向参赌人员放贷;(2)行为人与赌场开设者共谋或征得后者同意而向参赌人员放贷;(3)行为人与聚众赌博者共谋或者征得后者同意而向参赌人员放贷;(4)行为人既没有与赌场开设者有过意思联络,也没有与聚众赌博者有过意思联络,而是自行向普通参赌人员发放贷款。
对于上述第4种情形,虽然行为人的放贷行为间接起到了扩大赌场规模、维系赌博场所存续时间的作用,但是鉴于其并未与赌场开设者有过意思联络,也没有与聚众赌博者有过意思联络,而是自行向普通参赌人员进行放贷,且由于普通参赌人员(非以赌博为业人员)本身并不构成赌博罪,因此该行为人依法既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也不构成赌博罪。
3.虽然客观上有投资或者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等行为,但主观上无帮助开设赌场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0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行为人需要主观上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运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或者帮助行为人明知是赌博网站或赌博场所,则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亲人被抓了,亲属想见面问一些情况,该如何办理?
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亲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亲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亲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
律师最初的会见非常重要!
第一,在了解在押人员的自身情况及涉案情况后,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在押人员解除法律疑难,对案情作客观分析,也可以做好在押人员的心理工作,使之更好的适应看守所的生活,给他们建立生活的希望。
第二,律师会见后,会和家属进行心理沟通,使他们及时了解在押人员的各方面情况,给家属作专业的法律分析,使家属也放宽心境,正确面对亲属的变故。知道大概法律处理的程序,家人应该怎么办。
第三,在及时发现在押人员有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在场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和办案机关及时沟通,使不应关押的人员及早释放。或根据情况为被关押人员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从而使得被关押人员的权益得以被有效维护。
可以把人“捞出来”?
“捞人”的理解,一般有两种:
1、取保候审:是指刑事拘留后,通过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犯罪嫌疑人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来讲,能否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嫌疑人自身情况,由于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面临的压力较羁押在看守所要大的多,所以一般都会非常严格谨慎的适用取保候审,而且如果是被逮捕后再取保,则难度非常大。
因此建议在亲友被刑事拘留后一定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比如有关系、能捞人等!避免上当受骗,再次受到伤害。如果想办理取保候审,建议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2、所谓的“花钱”就能把人“捞出来”
千万别信!也千万不要这么做!
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的信任“熟人”,谨防被打着“法律专家”名义的骗子骗取财物,也不要盲目听信他人谎称花钱能把你亲人“弄出来”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再次受到伤害。误时又误事!
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侦查阶段
(一) 律师会见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和证据,形成初步辩护思路;
2. 分析案情,询问关键辩解,梳理涉嫌罪名的辩点;
3. 应讯辅导,防范侦查陷阱,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 心理疏导,缓解焦灼情绪,传递家人关爱得以温暖。
(二) 取保候审
1. 复核案情,关注侦查方向,掌握案件动态;
2. 研判案情,探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方案;
3. 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意见;
4. 沟通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三) 羁押必要性审查
1. 启动审查程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律师意见;
2. 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四) 提交辩护意见
侦查终结前,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能够影响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
二、审查起诉
(一) 全面阅卷
1. 审查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思路,找准辩护要点;
2. 核实事实和证据,找到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
3. 分析不利证据,寻找化解方式,强化有利证据体系;
4. 补充侦查阅卷,了解起诉思路,寻找控方证据短板。
(二) 核实证据
1. 核实存疑证据,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和瑕疵证据;
2. 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
(三) 制定辩护策略
1. 权衡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保护被追诉人利益;
2.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
(四) 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综合性的律师意见
1. 类案检索,
2. 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量刑情节或者改轻罪起诉;
3. 辩护意见事先沟通,做到知己知彼;
(五) 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把握基准刑,与检查机关协商量刑,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2. 提供书面协商意见,确定认罪认罚方案,争取获得有利量刑建议。
3. 为庭前辩护做好准备;
4. 申请调取证据,完善辩护思路;
(六)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 了解控方取证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线索;
2. 申请启动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3. 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一) 庭前准备
1. 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备庭审预案;
2. 预测公诉方出示证据的基本顺序,准备质证意见;
3. 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准备发问提纲;
4. 结合无罪或罪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撰写辩护意见;
5.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整理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
(二) 修正辩护策略
(三) 庭前辅导
1. 让当事人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做到心中有底;
2. 就公诉人交叉询问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应对措施;
3. 就质证与发表辩护意见与当事人协调一致,商定分工方案;
4. 就当事人如何做出最后陈述进行沟通,以期达到良好效果。
(四) 出庭辩护
1. 质证举证,进行针对性发问;
2. 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展开法庭辩论;
3. 无罪辩护,围绕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论证,做到有理有据;
4. 罪轻辩护,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用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
(五) 庭后辩护
1. 庭后沟通,制作提交辩护词,及时充分补充相关证据;
2. 提交补充意见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