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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会这样审理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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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当事人的指导与释明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而且争议可能更大、更激烈。

1.对举证责任的释明

《证据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对法官释明权也有明文规定。但法官应当在何种时机、何种情况下才行使释明权,实践中争议颇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常发生此类问题,如承包人依据自行制作的结算书主张工程款,法官是应当对承包人进行释明,还是直接以承包人证据不足加以驳回?实践中这两种做法都有。一般而言,我们倾向于对承包人举证责任进行释明,以避免当事人的讼累。否则在一案中以承包人举证不足为由对其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势必导致承包人另行起诉,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达到案结事了的审判目的。

2.对解除合同的释明

《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性质的认识与法官确认的结果不一致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那么对符合合同解除权的案件,是否应当同样行使释明权,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情况,承包人主张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反诉认为承包人先行违约,要求解除系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官审查后认为发包人的反诉请求可以支持,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对承包人进行释明?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释明和不释明两种做法都有,但从了结纠纷这一审判目的来看,向承包人进行释明,并就解除合同的后果一并处理,无疑会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当然,在释明和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上,笔者倾向采取预备诉请的方式,即法官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解除或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自己的诉讼请求作出预备诉请,如前例中,承包人作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合同解除的后果提出预备诉请;发包人作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就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提出预备诉请或充分发表答辩意见。这种方式既可以避免当事的诉累,也可以避免因未判先决而使当事人产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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