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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执行异议之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少有司法实践经验,故应予以重视。
1、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 。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提起当事人的不同以及诉讼请求类型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由案外人所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异议之诉,称之为停止执行异议之诉;由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异议之诉,称之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对他们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之后。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并且与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期限 。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是在收到人民法院针对他们提起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如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限内提出,案外人或者当事人虽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此时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将该诉讼作为确认之诉等其他类型案件予以立案,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予以立案。
4、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只能由执行法院管辖。
5、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原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也可以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案外人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根据《执行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的,申请执行人在诉状中还应当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6、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的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在提起诉讼请求时,不仅有就执行标的提起主张实体权利方面的诉讼请求,而且还要有针对该执行标的提起请求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或者许可执行的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这是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诉讼的明显之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的诉讼请求只能是实体方面的。
7、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的规定,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三种。
8、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适用特殊程序审理。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这一点是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诉讼显著不同的地方。
9、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与判决。根据《执行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即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应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程序的规定,由法院审判部门审理,而不是由法院执行部门审理。经审理,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裁判:对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对实体权利进行确认或否认判决,对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作出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