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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人朋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了看守所专业刑事律师能保释吗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0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随着产品质量问题逐渐上升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涉产品质量犯罪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惩治对象。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产品质量犯罪认定仍存在诸多困惑,其中就包括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判定。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形式的“伪劣产品”。虽然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伪劣商品解释》)具体释明了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但实践中仍有不明确之处。因此,亟须统一“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可结合产品的使用性能、多类标准及质量鉴定三个标准来合理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具体如下:

一是结合产品的使用性能判断。《伪劣商品解释》第1条第2款将“不合格产品”定义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其中就包括产品质量不符合“应当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保护法益旨在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在于获取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使用性能是使用价值的基础。因此,在对产品性质进行判定时,关键看产品是否具备使用性能,对于使用性能明显降低或者根本不具备使用性能的即可认定为“伪劣产品”。此外,产品质量法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排除在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之外。如果交易行为并无“欺骗性”,即使产品存在瑕疵也不应当被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二是结合产品的多类标准判断。第一,产品是否危及消费者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应作为判断的第一标准。笔者认为,只有将抽象的秩序法益具体化为消费者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才能使得“伪劣产品”的司法认定与消费者个人法益相关联。若产品事实上并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质量达到了产品相应标准,只是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则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第二,多个标准并存的情形下,区分情形确定涉案产品的最终认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标准呈现多样化、多类型的特点,因此,应当结合涉案商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当产品存在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的情况下,则审查其是否符合推荐性标准。有观点认为,推荐性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因制定主体的层级不符合“国家规定”层级,应当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来认定。笔者持不同观点,理由在于:其一,《伪劣商品解释》已明确将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不合格产品”等同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不合格产品”;其二,标准化法也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当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表明生产者、销售者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生产产品,其负有承担提供与其承诺相适应的产品质量的义务。其次,当产品未标注适用标准,且存在多个国家强制性标准时,应根据产品或包装上相关标示的内容确定产品用途,从而选择相应的标准。例如,在最高检第85号指导性案例中对“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适用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还是传统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存在争议。参照后者的标准,该跑步机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经调查发现,涉案跑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但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最终认为不宜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涉案跑步机不合格。最后,当产品仅存在推荐性标准时,则审查其是否符合该推荐性标准。第三,无法确定涉案产品标准时,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产品本身注明标准是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但产品尚无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可以适用时,要审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法定犯,当产品并无法定的质量标准时,如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并无任何危险或损失,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认定原则,避免将此类产品认定为“伪劣产品”。

三是结合产品的质量鉴定判断。首先,对“伪劣产品”的判断,仍应坚持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为原则。《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第1项及《伪劣商品解释》第1条第5款均已明确规定,只有在产品难以确定是否为上述四种方式时,才能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少有直观能够判断涉案行为属于上述四种方式之一,如在芝麻中掺入砂子等,多数情形仍需借助产品质量鉴定判断。另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严于民事诉讼,在难以直接判断涉案产品时,对其进行质量鉴定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其次,产品质量检验意见只能作为认定的参考,应对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惩治的是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因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必然会影响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实践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伪劣产品的鉴定往往仅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所有行政违法情形对涉案产品进行形式鉴定。例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可将违反产品质量形式要求的情形,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产品鉴定为不合格。笔者认为,刑法应当在依附于产品质量法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独立评价。理由如下:一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规定,只有在产品违反实质要求的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才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及第52条的规定,罚则中的其余条款都只是对产品质量的形式要求。二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刑事犯罪,其入罪门槛明显高于行政违法行为,故对于“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也应严于经济法、行政法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只表明了该行为是经济法、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若司法机关不对该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而是直接予以适用,事实上是将刑事违法性的判断直接依附于其他法领域的违法性判断,这也与作为社会政策最后手段的刑法补充性之间存在矛盾。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在拘留的30天内(就是说最长是30天,而不是在30天当天)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所以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检察院会在7天内时间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案情轻微不予批捕,那么就会办理取保候审。家属一定不要以为刑事拘留就37天时间,过后就会放出来了。如果逮捕了那还是会继续拘留侦查。

相信有不少家属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十几天的时候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不以为然,错误地认为只是拘留37天,然后家人就会被放出来,结果人并没有放出来,还耽误了最佳取保候审的时间。

家人朋友被刑事拘留后建议家属应先找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咨询。

可以先委托律师先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刑事拘留后被移送看守所后,与外界隔绝,家属是无法探视见面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看守所只要律师可以申请会见当事人。好的刑事律师通过会见,与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后,经律师团队内部对案件进行论证,分析当事人有无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同时与办案人员积极的沟通,尽快帮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减少家属的担忧。

律师还可以为当事人作检察院批捕前的辅导(提醒:刑事案件中,并不是都可以取保候审的,如果办案人员不同意取保候审,案件就会移交检察院申请逮捕,这个时候律师要与当事人会见,做好检察官讯问时的辅导工作,尽量让当事人不要漏掉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与辩解意见。)。

律师向检察官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后,如果办案机关没有通过申请,依旧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律师可以通过及时地跟进案件,在办案人员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候,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取得联系,并与检察官当面或者电话沟通案件,并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争取让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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