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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婚姻纠纷律师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8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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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现夫妻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

《民法典》明确的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表现?

(一)转移已有存款;

(二)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三)私自出售房屋;

(四)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五)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三、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相关案例介绍】

 2015年,余先生(化名、本案原告)与刘女士(化名、本案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余先生发现刘女士有严重的妇科病,不仅无法生育,甚至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虽经多年治疗也未好转。为此,二人感情破裂,在分居一年后,余先生委托本律师将被告刘女士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二人婚后的存款全部由被告刘女士掌管,余先生并不十分清楚。于是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在二人正式分居前刘女士掌管的银行存款近40万元,而现在仅剩不到10万元,短短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刘女士转移的存款高达30余万元。在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后,法官要求被告刘女士说明平白消失的30余万元存款的去向。刘女士也不含糊,声称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并于半个月内向法院提交了总额30余万元的大量发票、小票等消费凭据。面对这些证据,本律师的直觉就是:这些证据一定存在大量问题。经过认真分析比对发现被告刘女士伪造证据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律师发现这些证据中存在大量以他人名义、单位名义出具的票据,同时发现被告提交的一份价值3万元的旅游证据与其提交的在北京打车、吃饭的发票在时间上相重叠,即被告在某一时间段既在北京打车、吃饭,又在国外某地旅游。最为恶劣的是:被告竟然将大量原始票据重复复印多次,然后将复印件提交给我方及法官,其伪造证据的手段非常卑劣。经过认真分析计算,被告刘女士伪造的证据金额为27万元。庭审中,律师将上述质证意见提交给了法官,要求法院就被告刘女士伪造证据企图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径予以惩处,在分割财产时对其不予分割,并追究其伪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以被告伪造证据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为由判决全部财产归原告余先生所有,并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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