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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何做正当防卫辩护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08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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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案情简介]

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韩某江是连襟关系,两人共同在安铺镇木材站附近的出租屋经营鸡鸭屠宰,鸡鸭熟食生意。2016韩某江因韩某的鸡鸭屠宰厂产生的垃圾为由与韩某发生争执并捅伤韩某妻子麦银,但是韩某为了两家关系并未追究韩某江刑事责任。但是从此开始,韩某与韩某江两家关系变得僵硬,韩某也惧怕韩某江找其麻烦就长期避开韩某江,然而长期矛盾冲突导致韩某生活心理都产生压力,韩某遂产生以命搏命的想法,想着只要韩某江再次主动找麻烦,就痛死韩某江。2107年5月29日,韩某去自家鸡鸭熟食店帮忙,由于韩某惧怕韩某江,也因韩某江对韩某不满,韩某江在发现韩某在注视其后,便辱骂韩某,并且用拳头殴打韩某,韩某遂奋起反抗,遂用水果刀连送4刀刺死韩某江。

[辩护意见]

上诉人韩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

1.韩某并非事先准备刀具,也没有杀人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对韩某的殴打行为构成不法侵害,韩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法理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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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1、侦查阶段:

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

 

3、审判阶段: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提起上诉;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4、死刑复核阶段:

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5、申诉阶段:

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6、刑事附带民事: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与庭审,代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申诉、控告,书写法律意见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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