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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房产继承分割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服务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继承婚姻家庭律师团队的业务范围 1、法律咨询 2、遗产继承纠纷 3、遗嘱继承纠纷 4、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5、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6、继承权确认纠纷7、起草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书 8、离婚诉讼 9、婚姻财产纠纷、婚姻债务纠纷 10、抚养权纠纷 11、离婚后对隐匿财产重新分割案件 12、同居财产纠纷、婚前财产纠纷 13、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14、涉外、港澳台继承离婚纠纷 15、分家析产16、财产真实所有权确认17、老年人财产纠纷、黄昏恋再婚财产纠纷、遗产纠纷 18、其他19、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法律知识:
《民法典》的遗产分配法律规定 
1、法定继承顺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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