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忠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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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忠顶律师代理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韦忠顶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35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韦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2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韦忠顶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2022年12月9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数十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于2023年6月9日前还清本息;若迟延清偿,每日按借款本金总额0.1%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全部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1日,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利息,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数十万元及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韦某、黄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利息计算标准不认可。被告辩称,原告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不应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支付借款,被告未按期偿还构成违约。关于利息标准,原告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根据相关司法文件,金融借款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本案合同约定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未超过该上限,原告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韦某、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数十万元;二、被告韦某、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韦忠顶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面对被告对利息计算标准的抗辩,韦律师精准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明确本案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而是适用金融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庭审中,韦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清晰呈现了借款发放、利息支付及违约事实,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主张。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按年利率24%计息的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全胜。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系统的法律实务素养。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1020********8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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