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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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实务操作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实务操作

 

根据案例库的案例的裁判观点,连续签订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本案例,发表以下见解:

 

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应当这样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具有单方选择权,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交公司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单方选择权。

 

 由此,引申以下相关问题: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假设张某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解除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交公司合法。

 

  3、假设本案中,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该条规定,某公交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那么支付二倍工资是否有期限规定,如果超过一年甚至更多年某公交公司仍不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需要无休止的支付吗?答案是否定的。人社部发(202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张某主张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为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劳动者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裁判要旨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合同期限至2020731日。

 

20206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续订劳动合同。

 

2020612日,张某在某平台投诉某公交公司不按规定发口罩。同时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

 

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7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同坐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张某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驳回)

 

 

 

 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制2020731日。随后,张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四于202081日起逾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到支持)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审(某公交公司上诉被驳回)

 

某公交公司以用人单位对于是否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 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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