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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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应一并支付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2日分类:人民法院案例库浏览:127次举报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应一并支付

 

裁判要旨

1.残疾人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自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医疗费报销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点: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病假工资。首先病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保护性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尚可获得病假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因此丧失的病假工资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补助费并无相关规定,该项费用是为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依照现有的关于适用医疗补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不应免除期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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