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田某等三人在远通公司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年限均在10年左右,但是,自2016年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因远通公司引进机械化,劳动力需求降低,遂与田某等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仅给田某等三人每人数千元的补偿。因补偿数额过低,田某等三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到了2016年底,远通公司告知田某等三人不用去上班了。远通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田某等三人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庭审过程中远通公司否认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承认工作年限,由于部分证据不足,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虽然认定远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是,仅认定了从社保缴纳之日起的工作年限,与实际工龄差距严重不符。裁决下达后,田某等三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介绍,找到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后,根据争议焦点之一的工作年限,在全面梳理证据,把握证据线索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经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充分的证明了田某等三人的工作年限。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远通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双倍的赔偿金。远通公司不符提起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有着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作为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出现纠纷,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仅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同时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