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41464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北京XX公司员工,
被告:A,男,1990年7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文学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