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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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诈骗罪一案,为当事人取得缓刑

发布者:罗伟明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因本案于2018年9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某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罗伟明,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等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得知朋友被害人徐某1的男友杨某因做“某某”被江西公安刑事拘留,王某便打电话被害人徐某1询问刑拘情况,后得知徐某1愿意花钱为杨某办理取保候审。

2018年8月1日傍晚,被告人阮某打电话催王某还钱,王某称没有钱并询问阮某有关“某某”被抓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王某得知办理取保候审需要退赔违法所得后便临时起意想到徐某1处骗钱,后电话联系徐某1称认识一个朋友,关系比较好可以介绍认识,便约徐某1到柯城区咖啡店双方见面。随后王某到柯城区网吧找阮某并跟阮某说徐某1愿意出钱为男朋友办理取保候审,可以从中骗钱,阮某答应后,王某便与阮某串通虚构阮某社会关系好,之前“某某”被柯城区派出所抓获就是阮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当日傍晚,阮某等和徐某1见面,阮某和王某按照事先串通好的跟徐某1说,徐某1听了之后非常相信阮某和王某,并称帮杨某办理取保候审费用在30万元以内都可以接受,各自离开后,阮某便带王某到方某家中,询问方某关于取保候审的情况,方某电话联系朋友何某询问是否认识江西公安的朋友,何某称其一远方亲戚在江西某公安局当副局长的,经过询问后,何某告知方某并不能确定能够办理取保候审。阮某和王某便离开,王某便与阮某商议,王某提议为了让徐某1更加相信阮某,让阮某带徐某1去江西组织饭局,但去江西肯定需要吃喝开销等费用,最终两人决定先让徐某1转账10万元作为开销费用。当日晚上阮某联系方某,让方某陪同其一起去江西请黄某和何某吃饭,后方某答应。

2018年8月2日上午,徐某1向阮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阮某将10万元转账还给方某,当日下午,阮某带徐某1到江西省上饶与方某、黄某、何某等人一同吃了晚饭并居住在江西。第二天(8月3日)方某、阮某和徐某1一同回到衢州,当日晚上王某从阮某处分得人民币1万元(转账至江某1,用于归还信用卡)。同年8月6日,阮某又以疏通关系的名义到徐某1处骗取人民币15万元,王某分得人民币0.15万元。同年8月18日,徐某1发现被骗,阮某没有能力帮忙办理取保候审要求阮某退钱,当晚阮某退还徐某1人民币2万元。阮某等实施诈骗金额所得2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罗伟明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阮某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2.阮某实际获利是14.85万元;3.阮某实际上是为杨某做了一定工作的,并非完全实施诈骗;4.阮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5.阮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阮某系初犯。请求对阮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阮某等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阮某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专业刑辩!衢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顾问律师,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衢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