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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XX与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干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亮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7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干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陆干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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