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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和XX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亮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5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购买的商品中宣传册的宣传用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的情形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宣传册中写明海参的营养价值为:具有补血调经,消除肿瘤,抗癌护心脏,治伤抗炎,保肝护血管,延迟衰老,消除疲劳,增强抵抗疾病能力。上述字样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标准应当为该用语是否达到了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从常识上看,海参作为一种药食同源的滋补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和药用价值,因此,上述宣传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另,被告经营的1号店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该商品的出售方富阁海参旗舰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告未因购买商品遭受损害,被告已提供产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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