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8月27日下午,沈某1(不起诉)打电话给被告人刘XXX要求购买毒品,双方谈妥8000元购买50克氯胺酮后,沈某1支付8000元给被告人刘xxx。当晚,被告人刘xxx到成都市从“小胡”(在逃)处购得氯胺酮回到家中将毒品分装成4袋放在两盒茶叶盒内。2017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xxxx叫其朋友将装有毒品的两盒茶叶盒到邛崃市XX街道XX巷XX号外交付给沈某1。当日,沈某1以沈某2的名义通过顺丰快递将藏有毒品的两盒茶叶盒邮寄给浙江省瑞安市XX大厦X座XX室的叶某。2017年8月30日8时许,沈某1通过快递邮寄给叶某的包裹在成都XX机场XX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站安检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经称量,查获氯胺酮共计净重64.07克已处理,其中,被告人刘xxxx贩卖的4袋氯胺酮共计净重62.82克。
辩解意见:被告人刘xxx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xxxx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和悔罪从轻处罚情节。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xxx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