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农村拆迁,因为宅基的特殊性,所以农村的拆迁继承,也与商品房有所不同。本案的问题在于,如果拆迁之前,你所继承的房屋已经失修倒塌,他人在此宅基地新建房屋,后遇拆迁,那么你是否能够按照继承权,来分得拆迁的补偿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本案的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拆除房屋属于一种行使权利的事实行为,因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房屋一经拆除,标的物归于灭失,物权也随之消灭。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常州市新某房屋共有权人,但事实上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屋已经灭失,物权也随之灭失,故原告的再审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原告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翼南的再审申请。
通过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拆迁之前,你所继承的房屋已经因失修或者其他原因拆除,就意味着已经消灭了该无权,如果他人在此宅基地合法建立新的房屋,那么在拆迁之后,你是不能够分得拆迁款的。
关于农村拆迁补偿与继承的问题,远没有你表面看的那么简单。本文就先讲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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