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其在公司运营期间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对外承担巨额债务。现债权人能否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承担清偿责任?
答: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股东的,也不排除有例外的情况,例如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即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人公司或者是“夫妻店”、“家庭店”这种类似公司。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完全没有限制,一般来说,公司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法定代表人也容易被连累。仅以一例而言,公司若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导致被起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这时候,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在乘坐火车、飞机,住宿,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方面都会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