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情侣之间产生“经济债务”关系,当双方反目之时,没有纸质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这样的官司还能打吗?
9月9日,针对近期不少市民提出“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方面的咨询,山西省司法厅发布相关提醒。
太原女孩小张和男朋友小王曾是恋人。2018年年初,由于经济拮据,小王用小张的手机申请了网络贷款,借款人均为“小张”。
“他还不上钱时,我都是用自己工资贴补那些网络贷款。”小张表示因为她和小王是恋人,所以起初对于帮男朋友还钱一事,她并不介意,并且每次还钱后,小王也表示自己一定会偿还小张的贷款。
不久,二人因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但对于自己为昔日恋人垫付的贷款,小张却一直无法要回。
“每次我用微信联系他要钱,他都承认欠钱的事情,但就是说现在没钱。”多次要钱无果后,小张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26日,小张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公证的相关事宜。
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小张的个人身份进行了审核后,公证员对手机号是否小张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其本人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
在确认小张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公证员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需要强调的是,下列步骤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小张严格按照相关步骤进行的。
延伸
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公证员介绍,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又兼有收付款功能,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使用人通过软件进行交流信息、商谈业务等活动。
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
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但微信证据因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易改性,除了在公证处当场生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当事人提供给公证处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经过删除操作,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员是无法识别的。
且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