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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749人看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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